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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2-07 浏览量: 编辑:洪志坚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大人〔2017〕71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

 

华侨大学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项目管理,推动人才工作任务具体化、责任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人才项目主管部门的不同类别,可分为国家级人才项目、省部级人才项目、市厅级人才项目和校级人才项目。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经学校组织申报、评选、推荐、获批的人才项目。

第三条 人才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原则;

2.坚持学校统筹、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原则;

3.坚持学校管理、定量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挂靠人事处,具体负责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人才项目管理工作,各单位职责如下。

人才办:负责组织申报、评选、推荐、跟踪各级各类人才项目;协调各级主管部门并跟踪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政策变化;协调各项目实施单位抓好人才项目的申报、选拔、推荐、实施、检查与评估工作。

财务处:负责人才项目有关经费的预算与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市以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经费下达、财务报销、经费核销等相关事宜,掌握开支标准、范围及经费使用情况。

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分别负责理工类及人文社科类人才项目申报中科研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做好人才项目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等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申请、科研计划管理、检查,科研成果验收、鉴定等。

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核项目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学术不端等情况。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人才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本科及研究生教学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等。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项目实施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选拔、推荐、实施与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发展规划,统筹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需要,凝练学科方向,认真梳理现有队伍情况,认真研究制订科学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依托人才项目,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现有人才队伍的培养。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各类人才项目人选。推荐人选原则上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重要人才项目的推荐人选还需报请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公示后报送人才办。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协助申报人员凝练特色、突出亮点,对答辩、评审环节进行指导。

第九条 经相关职能部门形式审查合格的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推荐人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向人才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其中,限额申报的人才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

第十条 入选人才项目的拟引进人员,用人单位须及时落实引进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及以下人才项目(资格类、全覆盖类、团队类项目除外),每人最多可申报2项,已入选过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的人员,不再申报市厅级及以下政府人才项目和资助力度小于已入选项目的省级人才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入选后,用人单位应在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与入选者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并经本人及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人才项目入选者(以下简称入选者)的思想政治与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其爱岗敬业,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建立管理预警机制,对入选者实行跟踪管理;协调各方资源,支持帮助其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入选者须接受学校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认真完成人才项目工作任务。项目研究成果均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人才项目实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凡遇下列情况,入选者及所在单位需及时向人才办反馈:

1.采取重大措施,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的;

2.项目实施方案需要调整变更的;

3.遭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4.争取到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的;

5.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才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开展年度进展(中期)和终审考核,向人才办反馈考核结果,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人才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将根据人才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学校规定予以缓发、停发项目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计划等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学校制度的,学校可根据各级各类人才项目管理规定,报请人才项目主管部门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相关经费。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入选者是人才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遵守经费使用相关规定,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财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统筹规划,人才办将不定期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人才项目经费明确要求作为科研经费的,按下达经费额度划拨立项,学校不收取项目管理费。经费使用按主管部门规定或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才项目经费明确要求用于入选者的生活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安家补助等,按下达经费额度及规定方式发放至个人。

第二十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明确用于入选者,但未明确具体用途并由申报单位自主安排的,下达经费额度的50%发放给个人作为生活补助,另50%按工作(科研)经费划拨给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境外文教专家类项目仍按国家、省、市外专局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2016年9月1日及以后获得的人才项目,其经费划拨按本暂行办法执行。2016年8月31日及以前获得的人才项目仍按原做法执行,不再追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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