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
华大人字[1997]18号
各系、处、直属单位:
干部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又是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工具。为了做到既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防止失密,又能满足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应遵守以下原则和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查阅干部档案,应派中共党员干部。
2、查阅单位应持单位组织介绍信来人事处,并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经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查阅人担任校内正付总支书记及以上党政职务的,可持总支介绍信直接到档案查阅。
3、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同级或上级干部档案。
4、任何个人不准查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5、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6、查阅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纪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人事处主管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限期归还,借用单位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8、干部档案室面向全校组织人事部门、保卫部门、基层党组织和校外有关单位开放。在借阅手续不完整或有疑问的情况下,档案室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档案。
华侨大学人事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