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华大人〔2014〕28号
为规范外聘教师的聘请和管理,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保证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外聘教师是指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从校外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来校短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外聘教师条件
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能力与教学能力。
2.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全日制大学硕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从事高校2年及以上教学的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4.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5.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外聘教师,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及规定执行。
6.属于新办专业、技能性专业等教学急需的,可适当放宽。没有高校教师资格和高校教学经历的人员的聘任,需要有主管教学副校长的批准。
三、聘期待遇
各单位自行设定酬金发放方案,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外聘教师的工作费用支出,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聘用程序
1.拟聘单位填写《华侨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申请担任本专科教学课程的教师由教务处审核其个人情况和基本教学能力,申请担任研究生教学课程的教师由研究生院审核其个人情况和基本教学能力。
3.审核后的《华侨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拟聘单位实施聘用工作。未通过职能部门审核的人员,不得聘用。
五、聘期管理
1.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未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作为外聘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聘用单位自行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聘用单位应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督促其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聘用单位应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等考核评价和检查。
4.外聘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根据其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扣发酬金、终止聘用合同等处理。
5.每学期或聘期结束时,外聘教师应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并填写《华侨大学外聘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聘用单位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做出全面评价后报人事处备案。
6.聘用单位依据聘用合同对外聘教师实施管理,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加强外聘教师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华大人〔2009〕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