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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暂行办法

时间:2020-06-15 浏览量: 编辑:庄鸿洋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

   2020610

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暂行办法

为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干部队伍,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以及《华侨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华大人〔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岗位差别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业绩为重的用人标准。

(三)实行总量与结构控制,保证职员队伍结构合理、优化。

二、实施范围

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项目制人员中,专职从事管理服务工作,且已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八、九级职员,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三、七、八级职员职数设置

七、八级职员数(含科级领导干部)占全校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5%内。七、八级职员岗位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岗位设置情况,每两年选聘一次。每次发文公布当年可晋升的岗位数量,由全校统筹使用。


四、晋升条件

晋升七、八级职员须符合《华侨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华大委〔202035号)中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身心健康,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晋升七级职员

1.考核选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5年及以上,且5学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竞争选拔:八级职员岗位任职5年及以上,且任八级职员以来,根据《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计分排序办法》总分高于50分,且业绩分不低于30分。

(二)晋升八级职员

1.考核选拔:新聘用的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满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2.竞争选拔:具有专科学历在九级职员岗位任职8年及以上,或具有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九级职员岗位任职5年及以上;近5学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根据《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计分排序办法》总分高于70分,且业绩分不低于30分的。

五、选拔程序

(一)考核选拔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后,所在单位组织满意度测评,并根据任现职以来的德、能、勤、绩、廉做出综合评价,经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报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公示后办理聘用手续。

其中,参加满意度测评的人数应不少于20人。各机关、直属单位参加测评的范围应由相关服务对象组成;学院参加测评的范围应由单位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下同)

(二)竞争选拔的,按以下程序:

1.公布职数。由学校按党政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两类岗位,分别确定七、八级岗位职级晋升职数,并发文公布。

2.个人申请。个人对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填写晋升申报表。

3.满意度测评。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后,组织满意度测评。

4.位推荐。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照管理岗位职级晋升条件和申报人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集体讨论后提出推荐意见

5.学校审核。由人事/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拟晋升人选。

6.组织考核。各单位参照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单位党委(支部)对拟晋升人选在一定范围内(10-15人)进行民主推荐和考核谈话,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7.学校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研究,确定晋升人选,公示后办理聘用手续。

六、待遇

(一)未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七级职员,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岗位考核奖励标准按同级别领导职务最低档享受;未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八级职员,按八级领导职务与九级职员岗位考核奖励标准的中间值享受。其他的按职员职级标准享受相应薪酬等福利待遇。

(二)科级职务仍按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员职级岗位不作为对应科级岗位进行管理。

(三)在提任领导职务时,七、八级职员经历可视同相应科级领导职务的任职经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晋升职员职级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二)受诫勉处理尚在影响期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四)未上岗的待聘人员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五)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其他

(一)后勤实体在编人员仍按《华侨大学后勤实体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华大后〔201317号)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计分排序办法


附件

华侨大学七、八级职员晋升计分排序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申报竞争选拔晋升七、八级职员的评议推荐

二、晋升七级职员按业绩评价、任职年限、附加分、扣减分进行计分排序;晋升八级职员按业绩评价、任职年限及校龄、学历学位、附加分、扣减分进行计分排序。

三、具体计分办法

(一)业绩评价

1.5学年度内,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当年度计5分;年度考核获合格等次的,当年度计4分。

2.5学年度内,获得《华侨大学教职工获得各类荣誉称号奖励暂行办法》(华大人〔201452号)规定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一次分别计10分、5分、2分、1分。同一奖项,就高确定。

3.满意度测评。在满意度测评中,非常满意、满意比例合计为90%以上的(含90%,下同),计10分;非常满意、满意比例合计为85%89%的,计8分;非常满意、满意比例合计为80%84%的,计5分;非常满意、满意比例合计低于80%(不含80%)不计分。

(二)任职年限及校龄

1.任八级职员年限满1年计4分。九级职员、科员年限满1年计2分。

2.来校入职工作满1年计0.5分,依次递增,最高计5分。

以上年限均按任现职以来的年限计算。任职年限与校龄之和最高计20分。

(三)学历学位

1.专科毕业生,计15分;本科毕业生,计20分;获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计25分。

2.获硕士学位的,加5分。

学历学位总分最高计30分。

(四)附加分

为加强干部培养,鼓励管理干部到政府职能部门或校外不同工作岗位锻炼。任期内,经学校选派的驻村、挂职、借调等半年及以上的人员,考核合格,可获得附加分。其中驻村干部计10分;其它经历根据工作地点不同获得相应附加分:工作地点为泉州市、厦门市以外地市的,1年及以上的计7分,1年内的计3分;工作地点为泉州市或厦门市的,1年及以上的计5分,1年内的计2分。附加分总分最高计10分,计入业绩分。

(五)扣减分

1.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违反国家、省、市、学校有关规定的,扣10分,同一事项不累加计算。

2.经查实违反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每次扣5分,累加计算。

3.旷工1次扣5分;每学期个人迟到、早退,按累计5次扣1分,累加计算。

任期内出现上述情况,扣减分计入业绩分。

四、本办法规定计分项目加总后,加上附加分及扣减分合并计算后的总分为最终得分。

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首先是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其次是年长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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