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人〔2016〕4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干部医疗保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干部医疗保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 侨 大 学
2016
年1
月15
日
华侨大学干部医疗保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干部医疗保健管理,保障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需求,根据福建省、厦门市和泉州市干部医疗保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享受对象
干部医疗保健分为二级保健、三级保健两种,享受对象须是人事关系在学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含在职和退休)。
1.二级保健对象:正、副厅级干部。
2. 三级保健对象: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下列人员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3)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项目和省级“百人计划”、领军人才的人员;
(4)中小学特级教师;
(5)正处级干部等。
二、资格认定
1.每年统一发布通知,符合干部医疗保健对象条件的人员填写《华侨大学干部医疗保健对象登记表》(见附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关任职聘任及其他相关材料。
2.单位初审汇总后,上交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认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名单通知委托办理我校干部医疗保健的保险公司。
5.凡保健对象因被解聘、降职、撤职等原因而不再属于干部医疗保健享受范围的,或因调离、辞职、离职、出国定居等离开学校的,享受资格自动终止。
三、保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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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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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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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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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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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现金自付的,或属于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100%报销
就医所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药费用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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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现金自付的,或属于市保健委新增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100%报销.
就医所发生的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药费用按90%报支。
以上两部分报销共限额8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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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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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药费用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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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疗费100%报销
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处方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医疗费按40%报支。
以上两部分报销共限额1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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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床位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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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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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间(双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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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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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上医疗费用均不含营养滋补性药品费用。②异地普通门诊:实行次均费用不超过300元。③异地住院:实行报销后补助。④以下情况不予补助:境外医疗费、第三方事故医疗费、非定点医院医疗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耗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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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销办法与相关规定
1.干部医疗保健对象的保健待遇由受学校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审核。保健对象需报销相关医药费用时,应持疾病诊断证明书、正式发票、费用结算单及用药清单、全套病例、本人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复印件(正反面复印)等相关证明,到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2.干部医疗保健对象报销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顺序:(1)厦门市(泉州市)医保中心;(2)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3)干部医疗保健;(4)大病医疗互助。
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可按规定持疾病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正式发票、病历,本人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报销。
3.确因病情需要转移到外地就医的(本市医院无法解决其诊疗问题的),须经三级以上的医院出具转院意见书并经当地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于转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
4.转外就医、异地长期居留(工资关系在学校的)、外出急诊就医的,医药费用先由保健对象垫付后,凭有效证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和相关凭据,按医保及退休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后,其余部分到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审核报销。
5.未经当地医保中心批准而自行转往非定点医院诊治,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和卫生耗材等费用,不予报销、费用自付。
6.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就医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按规定不属报销之列。
7.凡因意外事故就医,其医疗费用当涉及可向肇事者索赔时,保健对象应据理索赔,索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属报销之列。
8.营养保健品和其他依法规政策不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9.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由校医院统一组织安排,体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10. 当年度被确认为保健对象的,报销时要考虑住院时间和确认时间等因素。
五、经费管理
1.学校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代管协议书,委托其统一管理我校干部医疗保健对象的保健经费。每年学校将一定数额的款项划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由其按照基金托管模式管理,年终时将本年用款情况报学校,盈余的结转下年,不足的再追加。
2.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和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我校干部医疗保健对象所发生的每笔医疗费用,定期或不定期与受委托的保险公司进行明细账核对审计,以便清楚地掌握我校干部保健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离休干部和5.12退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干部保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
华侨大学干部医疗保健对象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