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师德师风 > 正文

华侨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业绩考核细则

时间:2023-11-14 浏览量: 编辑:

华侨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师德师风建设

业绩考核细则

华大委〔2023〕99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我校实际和《华侨大学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与学校学年度考核时间同步。各项指标的统计起止时间为: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

三、考核指标和赋分说明

考核指标分为基础指标、特色指标和负面指标。

(一)基础指标:满分为80分。其中,一级指标“工作机制”“师德教育宣传”“师德考核监督”“师德激励惩处”满分分别为20分、30分、15分、15分;根据工作考核内容的完成度,对二级指标进行评分,各二级指标的累计得分即为基础指标的总得分

(二)特色指标:满分为20分。根据所列具体项目进行评分,各项累计得分即为特色指标总得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级别计分。

(三)负面指标:负面指标实行扣分制,分为15分、25分、30分三个等级。若未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则不予扣分;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则每一起扣减相应等级指标分数,扣分上不封顶。

具体考核指标与赋分详见附件《华侨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四、等级确定办法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具体为C75<B<90A。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3-2024学年起施行。



版权所有 ©2014-2023 华侨大学   闽ICP备11002060号-4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