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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6 浏览量: 编辑:叶林蔚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大人〔2024〕13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华侨大学借调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  

                                 2024年4月11

华侨大学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借调人员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以借用的方式,由学校选派至国家部委、福建省等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教职工。借调有助于促进学校与借调单位的交流合作,也是学校锻炼、培养干部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三条 人事处、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对借调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学校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借调人员在学校和接收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单位交流合作推动事业发展。

第二章 借调人员选派

第四条 借调人员基本条件

(一)学校全职在岗教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三)具备借调岗位所需的专业素养,有较强的工作能力、适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四)身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副处或副高及以上职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选派安排

(一)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干部的培养锻炼,推荐优秀干部借调。

(二)人事处、组织部根据单位推荐情况,结合岗位实际需求择优选派。

(三)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岗位由学校直接选派。

(四)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借调人员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第三章 借调人员管理

第六条 借调人员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

借调人员具体工作形式和时间由学校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

借调人员工作职责

(一)强化自我管理,借调期间积极学习接收单位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服从接收单位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严守规矩,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

(二)关注学校的事业发展及相关业务,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学校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学校转达最新精神。及时收集和汇报相关政策信息,主动协助学校开展相关工作。

(三)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应定期向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单位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涉密工作除外)及思想状况,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借调期满后,个人对借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由接收单位出具书面的借调工作鉴定,返校后将工作总结和鉴定提交至人事处。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借调人员派出前应与所在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借调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工作,并到人事处报到。借调人员未及时返校报到的,按《华侨大学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借调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按规定转接党组织关系,并参加接收单位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借调人员因身体情况、家庭状况、工作需要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借调的,由学校和接收单位协商终止借调或调换人员


第四章 借调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待遇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基础性工资待遇不变。

(二)借调人员借调在京按100元/天、在其他地区(不含泉州、厦门)按50元/天发放生活补贴。由人事处根据考勤情况核准后逐月发放,借调期间不再报销借调工作地区的交通费、探亲费、通讯费等

(三) 借调人员一年可报销4次往返借调地区和学校间的交通费,由人事处审批后报销。因公往返的,交通费由具体办事部门核报。借调人员因公或因私离开借调单位返回学校,均应提前向学校人事处和校内所在单位报备。

(四)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单位不提供住宿的,由学校报销住宿费,住宿费在北京不高于10000元/月,在其他地区(不含泉州、厦门)不高于5000元/月的标准,凭正规票据及个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由人事处审批后实报实销。发票抬头允许根据个人租房合同开具个人姓名。

借调期间单位提供收费住宿的,借调人员应优先选择借调单位提供的住宿如有特殊原因不选择借调单位提供的住宿,应提前报人事处审批,否则不报销住宿费。

借调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借调在泉州市、厦门市的,不报销住宿费。

(五)根据形势变化,人事处可提议对生活补贴、住宿费报销标准进行调整,经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会审,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日期之前已发生,但尚未报销的住宿费用按原标准执行。《关于调整北京办事处及借调在京人员经费报销事项的补充规定》(华大办〔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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