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
管理补充规定
华大人〔2014〕41号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有重点地开展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华侨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规定》(华大人〔2014〕26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专任教师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自2014年至2018年,被录取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专任教师,如培养单位有统一要求,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可批准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入培养单位,在人事关系转出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校为其保留职位3年。对于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向学校提交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2.第一年内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学校为其缴纳公积金、医疗等社会保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自第二年起停发除公积金、医疗等社会保险外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公积金、医疗等社会保险中个人缴交部分,需由个人按相关标准每年提前缴存。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教师,住房租金需由个人按相关标准每年提前缴存。
3.不能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购买学校政策性住房或参与校内周转房调房。教师如已经购买学校政策性住房的,住房产权解冻期往后顺延。
4.签订在职培养协议书,同时请两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作为担保人,以其个人的工资作为担保,并由国家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5.无故中止学习或退学及超过5年仍未能完成学业回校报到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其本人及担保人追究违约责任。
6.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职位保留违约金为5万元/年,在此期间或毕业后申请辞职、调离、出国留学,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坚持调离或毕业后不按时回校报到的,教师须退回学校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另须按职位保留年限缴纳违约金。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后,须追加学校服务期5年。
7.取得博士学位且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学校后,可报销总额不超过4.5万元(人民币)的培养费。
8.职位保留期间,除享受上述规定的相关待遇外,发生其他与人事关系相关的一切责任与学校无关。
二、项目制工作助理攻读在职研究生
1.教学科研岗位,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需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
2.非教学科研岗位,攻读在职硕士研究生的,需履行校内审批程序,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攻读博士研究生的,需解除聘用合同。
三、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