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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时间:2014-05-21 浏览量: 编辑:

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返聘管理办法

华大人[2014]30号

为规范学校退休教职工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返聘教职工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1.编制管理原则。编制已满的单位,一律不再返聘退休人员。

2.工作需要原则。指当前工作暂时无人替代或新增工作任务。

3.时限原则。返聘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返聘在教师岗位的年龄在68周岁以下,返聘在其他岗位的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返聘条件

1.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够承担返聘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全职履行返聘岗位的工作职责。

2.退休前应是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的骨干。

三、返聘待遇

1.聘用在教学岗位的返聘人员,按其承担的工作量由各用人单位计发酬金;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职称返聘人员,按1800/月标准计发酬金;聘用在管理岗位和其他岗位的返聘人员按1500/月标准计发酬金;聘用在项目管理岗位的返聘人员,按协议规定计发酬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待遇确定后,不享受除午餐补贴以外的在职人员其他福利待遇。

四、返聘人员管理

1.返聘人员日常考勤、考核等由返聘单位参照在职人员管理;返聘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2.返聘人员不参与学校组织的评奖评优、进修、课题申报等。

3.返聘人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4.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等文件精神,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如请事假超过8天、病假超过15天,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校可中止返聘。

五、返聘审批程序

1.返聘工作一般每学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人事处每年6月份发布通知,安排返聘工作。

2.用人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根据岗位要求和现有人员配置情况,提出返聘建议。

3.返聘人员填写《华侨大学返聘人员审批表》。

4.《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返聘担任本专科教学的,需经教务处审核;返聘担任研究生教学的,需经研究生院审核;返聘在实验技术岗位的,需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5.审核结果交人事处汇总,报校长批准。

六、其它

1.独立核算单位因工作需要返聘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自理,并将返聘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离退休教职工返聘工作的暂行规定》(华大校人字〔20026号)和《华侨大学退休教职工返聘工作补充规定》(华大人〔200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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