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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06-11 浏览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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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退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8

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退工作暂行规定

华大人〔201549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2014515日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教职工,应当退休,并办理退休手续。

1.年满60周岁的男性教职工、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2.年满55周岁的其他女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自愿退休的年满55周岁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3.年满50周岁的女性工人。

(二)退休时间和程序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从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1日起计算退休时间。

2.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无需本人申请,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底退休,由人事处通知各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人通知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3.年满55周岁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申请自愿退休的,须本人于学期初提交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4. 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教职工,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 建立退休谈话制度。在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之前,处级干部由校领导和组织部谈话;高级职称人员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领导谈话;其余人员由所在单位领导谈话。

6.教职工退休后,党组织关系转入离退休处党委。

二、延退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84〕教干字017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延退条件的,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一)延退条件

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省政协任职人员,任期未满达到退休年龄,可待任期届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2.厅级干部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3.曾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双肩挑”教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工作需要,可按学校有关“学术假”规定申请延缓退休。

4.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满60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单位编制和岗位职数许可,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且符合下列延退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缓退休。

1)主持(排名第一)省部级重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界定范围执行),在申请项目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不含批准的延期,下同)。

2)主持(排名第一)单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达到工科类150万元或文理科类50万元,且经费已全额到位,在申请项目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

3)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年内,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突出,主持(排名第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者获得省部级成果奖自然科学类三等奖第1名、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及以上前3名,人文社科类二等奖第1名、一等奖及以上前2名的,每主持项目一项或获奖一次可申请延退一学年。申请延退的工作业绩在以前年度已作为延退理由的,不能在以后年度再次使用。

4)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还在规定培养期限内。

5)省部级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个别特殊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经学校认定确因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延缓退休的。

(二)延退程序

凡下一学年内(截至831)满60周岁,符合延退条件且需延退的教师,须本人于当年4月中旬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延退审批表》,并附符合延退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其他事项

1. 博士生导师延聘不超过65周岁,可在年满62周岁时1次提出申请,3年有效。其他符合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聘时间为1-2年,最多不得超过63周岁,每年提交申请,延聘时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学期起算1年。延聘教师在聘期当学期结束的当月份办理退休手续。

2. 人事处具体负责延退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对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招收研究生和申请科研项目时,应明确告知学校延退规定,确保教学、科研工作如期完成。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为延退的教师安排明确的工作任务,并对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3.延退教师退休后,尚有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内科研工作未完成的,可办理专项返聘,其中,高端人才的返聘办法另行制定。

4.延退教师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学年度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跨年度病假连续计算)的,或延退期间在校外有实质性兼职的,或延退期间不愿意再延退的,学校将终止延聘,办理退休手续。

三、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退休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研究生院要严格按照退休年龄安排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计划,确保所指导研究生在其退休前完成学业。

(二)考虑到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完整性,在学期中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如当学期有教学安排,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先办理退休手续,教学工作顺延到当学期结束。期间可按在职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从该学期结束的下个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三)学校每年进行两次退休预告,分别对上半年和下半年拟退休人员进行预告,通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根据退休预告,提前告知即将退休人员,做好工作交接等前期准备工作。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当月还未提交延退审批表者,视为个人放弃延退申请,并正式发文退休。

  (四)教职工出生日期的确定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文件执行。

  (五)按照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规定,工人应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其工人身份不变,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六)在年满55周岁时,未选择退休的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年满60岁前申请提前退休的,学校视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批准。

四、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侨大学教职工退休及延聘工作暂行规定》(华大人〔201021号)同时废止。

(三)上级有新的退休政策时,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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