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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时间:2014-04-16 浏览量: 编辑:

华侨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规定

华大人〔2014〕15号

为加快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步伐,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提升教师学术交流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1.结合国际化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安排和鼓励教师出国(境)研修,加强国际合作与交往。

2.结合人才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规划,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学术潜力大的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3.结合重点学科和创新平台建设,资助人选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倾斜。

二、选派条件

1.事业编制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良好的外语水平,申请留学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

2.身心健康,能完成出国留学任务。

3.来校工作时间满2年,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达到所聘岗位的任务要求,每年考核均合格及以上。

4.已从事访学研修、攻读研究生等脱产学习的人员,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须回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曾由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人员,申请再次公派出国(境)留学,须回校工作满5年及以上。入选国家或福建省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出国(境)留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除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福建省选派的全额资助项目外,申请人每学年只能申报一项出国(境)公派留学项目(含国家和福建省选派的1:1配套项目、学校公派项目)。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福建省选派的全额资助项目未获通过的,在当年度其他公派留学项目中优先派出。

6.已获得学校公派留学资助,因个人原因放弃留学资格的,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须间隔满2年及以上。

7.符合所申请选派项目的要求。

三、选派类型

1.国家公派:经国家留学基金委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含1:1配套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2.福建省公派:经福建省公务员局、教育厅选派并提供资助的人员(含1:1配套青年骨干教师研修项目)。

3.学校公派:经海外基金资助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或其他学校自筹资金选派的人员。

4.自费公派:符合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基本条件,自行联系获得相关资助的人员,纳入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管理。

四、选派程序

1.人事处公布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

2.个人申请后由所在单位推荐。

3.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初步拟定资助人选。

4.学校审批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5.获得资助者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

五、派出管理

1.出国(境)留学期限分为6个月和12个月。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前,须与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学校签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履行协议书上所约定的义务。

2.出国(境)留学人员须向学校缴纳保证金,研修时间为6个月及以下的,缴纳保证金2万元人民币;研修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缴纳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国家公派和福建省公派的申请人员,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缴纳保证金。

3.出国(境)留学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有秘级事项的资料,不得携带出国()进行学术交流。

4.出国(境)留学人员到达目的地后1个月内,需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定期向使领馆教育处汇报研修情况,同时每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报告在外研修情况。

5.未经学校审批、未签订派出协议而擅自离校者,学校将停发工资、校内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缴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6.各单位应加强对教师的考勤管理,发生教师擅自离校出国留学的,超出一个月未向人事处反映,由此造成学校所支付工资福利、资助待遇及违约金等经济损失的,从该单位当年校内津贴中扣回。

7.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应追加在学校工作服务期限5年。在服务期内,本人要求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的,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学校人事调配规定执行。出国(境)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8.出国(境)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内,申请调动、辞职等,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参照留学回国后的管理办法,同样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出国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9.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外所在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并向申请人复函,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未经批准而逾期未归的出国留学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再保留公职,出国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缴脱产期间工资福利、留学奖学金、学校资助等待遇。所有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个人未能按期缴纳的,相应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11.除不可抗拒因素,出国(境)留学教师中途退学、擅自更改留学单位或实际留学时间未能完成批准期限70%的,视为未能完成进修任务,出国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缴脱产期间工资福利、留学奖学金、学校资助等待遇。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不安排家属陪读。

六、留学待遇

1.出国(境)留学教师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出国(境)留学教师享受留学奖学金,国家公派和福建省公派的留学奖学金标准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学校公派项目的留学奖学金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标准执行。赴台湾地区访学进修的奖学金为人民币6500/月、香港和澳门地区为人民币7000/月。

3.出国(境)留学教师在批准期限内,有关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与在校人员同等对待。

4.出国(境)留学教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学校不发工资、校内津贴和留学奖学金,只为其继续缴纳公积金和医疗等社会保险。

5.由学校负责派出手续的出国(境)留学教师,可在派出前向人事处、财务处办理留学奖学金预借手续,最多可预借批准期限内可享受留学奖学金总额的80%

6.出国(境)留学教师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国内中转旅费由学校资助,签证费、海关和机场费、护照费、公证费、出(入)境中转住宿费、出国(境)人身保险费、体检费等个人自理。

7.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国(境)留学教师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批准后,到台港澳地区留学可申请一次不超过15天的探亲假,到国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回国,探亲假期间不发放留学奖学金。

8.出国(境)留学教师留学期限的起止以护照或通行证上出入埠口印章日期为准,在计算留学奖学金时以天数计算实际在外留学时间。

9.出国(境)留学教师在外研修时间达到6个月的,方可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资历条件中认定为半年留学经历。

七、返校报到

1.出国(境)留学教师应在回国(境)后的一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出国(境)留学三个月及以上者,需到人事处网页下载并填写“华侨大学出国留学人员总结”,将总结、护照(通行证)原件和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交人事处,手续齐全后恢复其相关待遇,核算留学奖学金并领回出国保证金。

2.到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国家(地区)留学的教师,至少应选择1门全英文授课课程作为进修重点。具备全英文授课资格的教师,返校后应按国际学院、所在学院要求担任相关全英文课程。

八、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暂行规定》(华大人〔200944号)、《华侨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华大人〔200945号)、《华侨大学台港澳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华大人〔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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