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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选派青年教师从事国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修实施办法

时间:2014-04-16 浏览量: 编辑:

华侨大学选派青年教师从事国内访问学者

和博士后研修实施办法

华大人〔2014〕16号

为完善青年教师培养体系,促进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在国内学科前沿开展进修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青年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每年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部份青年教师到“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从事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修,建立长期的学术合作与交流关系,以提高青年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选派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申请从事访问学者须来校工作满2年;申请从事博士后研修须来校工作满6个月。已在我校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申请从事博士后研修应在取得学位后工作满1年。

2.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申请从事博士后研修的,须具有博士学位。

3.结合重点学科和创新平台建设,推荐人选向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倾斜。

三、选派程序

1.学校按照教育部高师中心、福建省教育厅等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发布的选派计划,申请做国内访问学者的,每年学校统一时间组织教师报名;申请博士后研修的,可根据培养单位招收计划和时间进行申报。

2.申请人填写《华侨大学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或《华侨大学教师在职从事博士后研修审批表》交所在单位,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3.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申请人选进行评审,确定相应资助人选。

4.审批同意的申请者向所申请培养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5.申请人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签订《华侨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协议书》,并向所在单位办理请假等手续。

四、研修待遇

1.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修期间人事关系不变。访问学者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不变,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博士后研修期间的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2.访问学者期限为6个月、12个月,培养费由教育部高师中心、福建省教育厅等师资培训主管部门或学校资助,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访问学者可报销不超过4800/年的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资助。

4.访问学者和博士后每年可按火车硬卧或动车二等座标准报销往返路费1次,由所在单位资助。

5.访问学者或博士后进修培训所有费用均在进修结束后报销,如未能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须退还脱产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进修培训所有费用自理。

五、考核管理

1.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修结束后持《结业证书》、考核材料或学习成绩、毕业(结业)证明等成果证明材料交至人事处验收存档。

2.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修结束,需追加在华侨大学工作服务期限3年。在服务期内,本人要求调离、辞职或自费出国的,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按学校人事调配规定执行。研修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3.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修期间申请调动、辞职或出国留学的,学校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坚持调离的,按照研修结束后的办法管理。研修前服务期未满的,其前后工作服务期合并计算。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华大人〔200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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